女工保护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6: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9页(375字)

国家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为保证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她们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种特殊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本身的健康,而且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西方国家的劳动妇女在社会地位、就业机会、劳动报酬等方面,受到种种歧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才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特殊保护的法律。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中,都把女工生活的改善作为当时经济斗争的迫切要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女工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对女工采取特殊保护,制定并公布了一系列法规,对女工负重的最高限度、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建立与健全女工保护设施以及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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