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3: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89页(1165字)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除建国前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外,从1954年起先后制定和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除序言外,共七章六十条,总结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反帝反封建斗争的经验,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规定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和对内对外的基本国策,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该部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一百零六条,确认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部宪法对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保证国家顺利地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通过的,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三十条,它虽然确认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但在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上却是错误的,如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取消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相结合的国家元首制度,撤销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并将之改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等等。

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通过的,除序言外,共四章六十条。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还没有彻底纠正“十年内乱”的“左”倾思潮影响,保留了一些不正确的理论观点和不适应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如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肯定,并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等等。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通过的,除序言外,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它确认了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结合。

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三十多年的历史经验,也注意吸取了国际的有益经验,它的规定既面对现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稳定的宪法,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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