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5: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8页(484字)

建国初期,我国设立了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区,管辖41个省级行政单位和13个直辖市。

1954年至1956年陆续撤销了大行政区,将41个省级行政单位和13个直辖市调整为27个省、自治区和3个直辖市,它们是黑江、吉林、辽宁、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甘肃、宁夏、内蒙古、四川、贵州、广西、云南、新疆、青海、西藏、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广东、湖北、湖南和台湾省,北京、天津和上海市。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增设海南省,使海南由广东的一个行政区升格为省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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