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0页(451字)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年6月3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六章四十条。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七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该法还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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