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6: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0页(288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十八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该法还对实行义务教育的管理原则、教育经费的筹措办法、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违反本法的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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