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8: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32页(666字)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同年9月28日公布,共三章四十二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同年7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了修订,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五章六十条。该法的制定,对于加强地方各级政权组织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组织法包括第一章总则,规定我国按现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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