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0: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0页(389字)

诉讼进行中被告人对原告人提起的诉讼。

反诉提起后,原告人提起的诉讼称为“本诉”。反诉是以本诉的原告人为被告人,是本诉的被告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采取的特殊的诉讼手段,是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条件,并与本诉有联系,而且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一般应在本诉开庭审理前提起,至迟应在本诉宣告判决之前提起。

反诉提起后,与本诉同时存在,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时仍应对两个诉讼分别进行审查和判决。

如本诉的原告人放弃或撤回诉讼,因而终止本诉程序,并不因此引起反诉程序的终止。反诉案件的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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