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7: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63页(635字)

现行宪法颁布于1969年10月17日,后经过20多次修改,共分全国性机构,权利声明,经济和社会秩序,家庭、教育和文化,一般规定和临时性规定等五编十三章二百一十七条。

该宪法规定,巴西是由不可分割的州、联邦区和地区组成的代议制联邦共和国。联邦行使立法,财政,规划国家发展与安全,对外缔结条约和协定,决定加入国际组织,宣战和媾和,组建武装力量等方面的权力。

州有制定州预算、州公务人员薪金、发行州公共债券、制定州的法律、设立州军事警察和军事消防队等权力。禁止制造联邦、州、部分地区和市在巴西人之间的差别。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联邦不得对州进行干预。联邦国民议会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由参众议院组成。参议员任期8年,每次更换2/3。众议员任期4年,各州众议员人数,按各州人口比例,通过记名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行政权由总统在内阁部长协助下行使。总统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由公共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有权批准、颁布和出版法律,发布忠实执行法律的法令和规定,否定法案。规定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作用。

任免国务部长、联邦区和地区行政长官。统率武装力量。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制定和执行国家安全政策的最高机构,隶属于总统。

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全国法官委员会、联邦上诉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院、劳工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公民有生活自由、安全和拥有财产的权利;有通信、参加非武装集会、为合法目的的结社和罢工等自由。宪法修改须经议会2/3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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