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国民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7: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64页(630字)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选举的代表组成。参议员通过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州选举3名,任期8年,每4年交错改选1/3或2/3。

凡年满35岁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有资格当选为参议员。众议员由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每届众议员人数应视人口增长的情况而定。各州众议员人数由选举法院根据选举法确定和调整,但每州最多不得超过60名,最少不得少于8名。

议会各委员会为工作机构,分别由两院设立。

议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期间参众两院分别集会。在召开立法大会,讨论并通过国家预算,制定两院共同规则时,举行两院联席会议。

根据宪法规定,下述职权专由议会行使:最终审定由共和国总统签署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协定;批准外国武装力量通过本国领土或临时驻军;批准共和国总统宣战与媾和;批准或终止联邦的干预和戒严;审批总统和副总统出访;批准州和地区的行政区划及其变更;临时改变州和地区首府所在地;确定议员、总统和副总统的津贴;审查总统帐目;决定提前或推迟议会会期等。同时,须经共和国总统批准而由议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税收和国民收入分配;确定和平时期武装力量的员额;决定公共职务的设置及其相应的薪金;决定年度和长期预算;审议全国和地区发展规划和计划;决定信贷的发放与使用、发行公债和必要的有价证券;决定地区行政和司法机构的设置;决定联邦政府的临时迁都;确定国土、领海和领空界限,以及属联邦所有的财产;批准大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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