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7: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62页(402字)

一国应他国要求,将在其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刑的人移交给他国处罚或审判的行为。

引渡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但当时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和异教徒。现行的引渡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的。

在一般情况下,引渡以条约为基础,这种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是多边的,否则,各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引渡。

国家之间没有引渡义务。

引渡请求一般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理由一般为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承认的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犯罪。引渡对象可以是请求国国民、被请求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政治犯、宗教罪犯或违反军纪的军事罪犯一般不在引渡之列。

可以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是罪犯所属国、罪行发生国、罪行受害国。如果几个国家都要求引渡同一个罪犯时,除非有条约规定,被请求国原则上有权决定接受哪国请求。请求引渡国只能根据引渡时指控的罪名对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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