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大公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2: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81页(384字)

1868年10月17日颁布。

曾于1919年、1948年、1956年、1972年作过修改,迄今仍然施行,共十一章一百二十一条。宪法确定卢森堡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大公由纳索家族世袭。行政权属于大公。

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公民,由大公依法行使。众议院代表国家。

大公与议员均有立法提案权。法律必须经议会通过,由大公批准和公布。

政府成员由大公任命,但须经议会同意。政府向议会负责。

法院和法庭以大公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由大公任命。

在司法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是治安法庭。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可依条约暂时委托给根据国际法建立起来的国际机构。众议院有权修改宪法,但在宣布应修改的条款后,必须立即解散,在3个月内举行大选,由新一届议院进行修改。修改宪法案须经众议院和大公一致同意,且须至少3/4议员出席并获至少2/3多数赞成票,始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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