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2: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17页(474字)

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规定个人、国家、集体由于经济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生活经济条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一词源于罗的“市民法”。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是法国继承罗马法体系制定了更完备的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总称为“民法”。其内容一般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继承、契约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是最重要、最发达的法律部门。有些国家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在法学上称为“民商分立”;有些国家在民法典外不另外制定商法典,在法学上称为“民商合一”。

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在本质上是确认和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调整社会主义企业间、公民间及其相互间的一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财产权利主体的规范,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权的规范,买卖、赠与、承揽、信托、保管、运送、租赁、借贷等的规范,财产继承以及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的规范,都属于民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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