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二年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5: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6页(316字)

亦称“曹锟宪法”。

1923年10月10日颁布,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此宪法较前宪法草案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此宪法把民主国体放在突出地位,但又赋予大总统以极大权力:大总统有权停止国会会议,并可以解散众议院。宪法规定,国家拥有外交、国防、法律、度量衡、银行币制、税制、邮电、交通、国债、专卖及特许、人事等权力,并负责执行,其他由国家立法,由国家或地方分别执行。省级政治、经济、教育、交通、保安等权力由各省立法并执行,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实行义务兵制,省不得拥有自置常备军、军官学校和军械制造厂。

地方分省、县2级,可以实行自治。1924年10月,曹锟下台,此宪法遂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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