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5: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6页(393字)

我国依照宪法制定的关于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法规。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该法除序言外,分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共七章六十七条。我国曾于1952年8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这一纲要的发展。该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性质、组织原则、职权范围,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解决中国的民族自决权问题上坚持的列主义原则,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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