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9: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6页(343字)

我国按行政区划在地方分设的各级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辖区内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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