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1: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55页(425字)

列支敦士登公国的最高立法机构。

全体人民的法定代表机关。由15名议员组成。议员按比例代表制由人民通过普遍、平等、秘密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分上、下郡两个选区,上郡选出15名议员中的9名,下郡选出6名。

此外,每个选区可由选举团选出若干名候补议员。议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议会设议长和1名副议长,由每年常会首次会议从议员中选出。议长和副议长负责领导当年的议会事务。

新当选的议员须向大公和议长宣誓。议会常会应于每年年初以大公的敕令召开。

大公有权召集议会开会、宣布休会或闭会,亦有权解散议会。若有60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公民或三个以上行政区的国民大会提出请求,议会也必须开会。

立法创制权同时属于大公、政府、议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团体。未经议会同意,不得颁行或修正任何法律。议会参与缔结国际条约,议决国家收支,行使监督政府权。

议会的职权仅在依法举行会议时行使。闭会、休会或解散时,其职权由全国委员会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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