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6: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75页(410字)

1990年7月16日公布,共五章六十七条。

该宪法规定,伊拉克为独立自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其基本目标是实现统一的阿拉伯国家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资源和基本生产资料属于人民所有,公有制和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私有制和个人经济受到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游行、结社的自由。公民有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职责。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国家的最高机构是革命委员会,它的主要职权是颁布法律、法令,批准国家预算草案和决算,批准决定国防等重大事项。

革命委员会主席即是共和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依照宪法享有决定批准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力。

国民议会由各方面人民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审议革命委员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国家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约束,只服从法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