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0: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9页(783字)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机关。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

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设立了内务司法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都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都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其职权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决议和章程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命令、决议和指示;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若干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顾问,列席委员会,发表意见。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它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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