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国民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3: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98页(544字)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机关。

任期5年。国民议会从其议员中选举主席、副主席和文书。并由其议员组成各种常设委员会。

国民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按照共和国主席团的决定或应1/3议员的书面要求,应召集国民议会。国民议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会议一般公开举行。遇到有特殊情况,可决定举行密秘会议。

国民议会的会议至少须有半数议员出席,方能作出决议,决议须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有2/3议员投票赞成。

国民议会的活动规则和讨论程序由议事规程加以规定。国民议会行使来自人民主权的一切权利,保障社会宪法制度,决定行政管理的结构、方向和条件。

在这一权限之下:制定宪法、法律;决定国民经济计划;确定国家预算并批准其执行;讨论和批准政府纲领;批准国际条约;决定宣战和媾和问题;选举共和国主席团、部长会议;设立各部;选举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监督对宪法的执行情况;废除国家机构与宪法相抵触或损害社会利益的规定。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议员可向共和国主席团及部长会议,或其任何成员、国务秘书、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提出质询。国民议会在其任期届满前也可宣布解散。

在发生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国民议会也可以宣布延长其任期至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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