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8: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3页(351字)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号发布,自1988年度起施行,共五条。

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它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将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款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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