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8: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6页(1102字)

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是对1979年通过、1982年修改过的选举法进行的再次增补、删改。

其主要之点是:(1)关于华侨回国期间参加选举的问题,补充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2)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将原第13条第2款规定的“不超过3500人”改为“不超过3000人”。(3)关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将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并补充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4)关于选区划分,将第二十二条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5)关于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改为:“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还对具体登记办法进行了规定。

(6)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7)关于差额选举问题,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8)在选举程序中,关于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的问题,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二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9)第四十条补充规定:“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0)关于代表的补选,补充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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