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7页(386字)

对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或者缩短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式。

是鼓励投资的一项措施,为各国普遍采用以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较短的折旧年限,在不少于法定最短年限前提下,企业可自选自定折旧年限。

《实施细则》已考虑到现代化生产技术发展快,基本上能够适应资产更新和资本回收的实际需要,但也考虑到有些企业的特殊情况。

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局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振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规定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参见“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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