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07页(4506字)
1.概述
从微观的角度说,是技术供方与技术受方在技术方面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是以制造某一产品、应用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为内容的交易;宏观地说,技术交易跨越国境范围,技术在国际间传递,即一国作为技术供方,另一国成为技术受方,成为国际间的技术交易。这种国际间的转移,一般称为技术转让,技术贸易就是技术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技术供方国来说,是技术出口,对技术受方国来说,则是技术引进。技术出口与技术引进相互构成交易关系,这种关系跨越国境的则为国际技术贸易。
世界上各国之间的技术传递与转移,是获取技术进步手段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一个国家的技术,不是自己开发的,就是由他国引进的。而引进他国的技术,不仅减少自己开发技术的时间和资金,而且可以在他人技术基础上吸收创新,从而超越对方,获得技术优势。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得以迅速发展。
考察国际间的技术转移,曾以两种方式并存:一种是非商业交易性的转让,即两国政府间的以技术援助方式进行的无偿的技术转让;另一种则为商业交易性的技术转让,即两国政府或企业间的按着商业条件进行的有偿的技术转让,前者称为技术援助,后者则是技术贸易或称为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是由于技术资源的有限性,技术发展的层次性,技术形成历史性等诸因素,造成了各国之间的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性或差异性决定的。
作为技术贸易包括二个方面:一种是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它包括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等。这类技术受有关国家产权法的保护;另一种是无工业产权的技术,它包括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具体指导、技术示范以及口头传授的经验等专有技术。按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对技术贸易作了具体规定:
(1)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品的转让或许可;
(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
2.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贸易包括商品贸易和技术贸易。技术作为商品可进行贸易,但同一般商品贸易不同,技术贸易有它自己的特点:
(1)各国政府对技术贸易管理和限制严格。由于技术交易不单单是企业间的利益,并密切联系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发展与利益,多数都采用立法与行政手段加强对技术贸易的管理和行政干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在有关技术转让法律或规定中,强调重大的技术转让协议,都必须呈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这是一般商品的贸易所没有的要求。因此,一般商品买卖合同适合合同法和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而技术贸易合同要适合合同法与原则,尚须遵守工业产权法,特别是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用以限制技术转让,以维护本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
(2)技术贸易中买卖标的物不是有形的商品,而是无形的技术知识。技术贸易中是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买卖标的物。在具体业务中,除了技术知识交易外,往往在贸易中既有技术知识的买卖(一般称为软件),又有作为技术转让交易中的机器、设备的买卖(一般称为硬件)。两者在交易中可结合在一起,它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交易带动有形的商品交易。离开技术知识标的物的买卖,就不能算作技术贸易,而属于一般货物的商品交易。
(3)技术贸易只能转让技术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在技术贸易中,技术受方所取得的某种专利或专有技术后,只是取得一定时间内对该项技术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能取得该项技术的所有权。所以,技术受方一般是无权将这一技术转让给第三者。只有在特定合同中,技术受方可将技术转让给第三者。即使这样做,技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技术供方。而在一般商品买卖中,只要购买了商品就占有了该项商品的完全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因此,两者的差别是在技术交易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这种贸易,通称为许可证贸易。
(4)技术贸易作价与一般商品作价方法不同,一般商品交易价格构成,是按商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期望的利润(或垄断利润),而技术价格(技术使用费)则是采用技术受方所能得到的经济效益这样一种函数变量来衡量的,即使用技术得到的经济效益高,则技术使用费亦高。因此,不能以该技术的研制开发费用再加上所期望的利润来作价。因为所开发的技术,是用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出售。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产品成本或者所含的社会价值量变小。而仍可作为社会价值含量大的产品出售,这样可提高该项产品的竞争力和取得较高的利润。同时这种技术标的物是一种不必经过再生产过程的、又可多次出售或转让的特殊商品,它的研制开发费用应由本单位所得收益获取一部分补偿,又可以从多次转让技术使用权中获得补偿,所以技术价格与商品价格构成上存着原则性区别。与有形商品价格相比,技术价格可比性较差。但它与该技术所获取的经济效益成正比。
(5)技术供方获取的经济效益与时间方面都有优势。一般商品出售后,供方则失去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若再获得同样商品,就得重新投入,经过再生产才能实现,技术贸易则无须这样做,因为它可以多次转让,使得技术供方的经济效益远比一般商品贸易大,而时间历时亦长,只要该技术不落后。
(6)技术贸易合同比一般商品贸易合同周期长。一般有形商品交易,双方从签约到履行合同周期较短,一般在几个月至一年之间。就是出口信贷项目下资本货物买卖合同,最多也不过二三年(不包括贷款合同)。但技术贸易合同则完全不同,一般均成为连续性较强的长期合同,有些国家在法律上作了一定限制,如技术合同一般为5~7年。我国有关规定指出,一般合同期限应同技术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
(7)技术合同内容比一般合同复杂。技术合同与商品贸易买卖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内容复杂、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它除了基本合同外,往往与投资、外资、价格、税法、外汇管理、劳动管理等问题相联系,如果属于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转让的合资经营合同,还要涉及土地使用、零部件与原材料供应、燃料与动力来源、软件设备订购、工程建设、保险、经营管理、产品销售渠道等一系列问题。单纯进行有形商品贸易买卖的做法则难以行得通。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伴随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使得许多技术的寿命周期缩短,客观上促进了更新技术、更新产品,以争夺国际市场和增强竞争能力。技术引进的实践证明,不仅可省时节资地迅速掌握先进的适宜技术,而且对发展本国的经济和促进外贸发展等效果显着。因而无论是哪一级国家,都越来越重视技术引进以加强自身技术实力。同时,技术创造、发明日益增多,使科技广泛深入到各种商品中去、经济中去、管理中去,必然促进技术交流、交易量的增加,为发展国际技术贸易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世界各国必然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产业部门,或在同一部门、同一产业部门的不同层次上交流知识与经验,开展国际技术贸易。
3.技术贸易与技术商品 技术贸易是当前国际上传播技术的重要形式。传播技术是通过技术商品的交易来实现的。
技术商品是技术贸易中的首要的物质对象,没有这个物质对象,技术贸易就无法进行。
技术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技术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价值是用这项技术成果应用后所节约的社会劳动量来衡量,它是技术本身价值的转移;它的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衍生性、共享性和增值性,它体现着技术知识逐步取代人类的直接劳动而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的发展趋势。
技术贸易通过商业的方式,把技术商品由卖方有偿的转让给买方,完成技术的传播,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这种技术商品,不是一般实物形态和商品,而主要是科技知识形态的商品,如技术专利、技术诀窍、技术革新方案、工艺方法等,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知识性。任何一项技术发明、科技成果,都凝结着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这主要是发明者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技术作为商品买卖是进行技术知识的买卖和成套设备的买卖。它可分为三种类型:物化的科学技术(“硬件”),尚未物化的科技资料(“软件”)和活化的科学技术(科技服务)。
(2)过渡性。技术是联系科学和生产的桥梁和纽带,科学知识必须与物质资料相结合,使之转化为生产技能和劳动资料成为现实生产力。这是技术商品交换的目的。引进方买回的技术商品,一方面要与物质资料相结合,使其物化为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另一方面需通过技术知识的传授和人才的培养,使其成为活的生产力,由此实现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
(3)扩展性。在技术贸易中,卖方卖了技术商品并未失去使用权和制造权。不会因为科技知识及其技术成果的转移而失去知识和技术,即使技术作为专利转让出去,但到转让期一过,这种技术会立即成为专门技术,再次进入技术市场,技术知识可在技术市场上不断扩展和传播。
上述三性最基本的还是技术的知识性。在技术贸易中,要想真正买到一项技术商品,最根本的是要获得科技知识和技术诀窍,了解和掌握技术商品中的科技知识、技术性能、制造和使用的技能。
技术贸易作为商品流通,以商业的形式,进行技术商品的交换,完成技术转移和传播。技术商品依赖技术贸易使其运转起来,而技术贸易又以技术商品为物质对象真正实现交易;技术贸易通过买卖双方相互协作促进技术商品的交换。技术交换往往是一个很长的技术转移过程。其结果是技术的再现,做为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统一的技术,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最终转化为活的技术,都必须加入人的智力劳动,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实现这一转化,双方必须目标一致,密切配合协作,才能完成一项技术商品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