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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04页(4141字)

1.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要求

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即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其特点是:

(1)是取得专有技术多种权利(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的协议,而不是专有技术所有权的出让。

(2)是一种长期合作协议。不单纯是专有技术资料的买卖,需要双方密切的合作。在长时间的协议期内,双方不断互相交换改进的技术,不断进行技术协助和支付费用。

专有技术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各点:①目标和具体内容,以保证能够正确、顺利地执行;②双方权利义务;③不应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应具备完整的条款,要有合同名称、编号、当事人、签字日期地点、鉴于条款、定义、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协定、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期限、终止等,以上这些一般内容均与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基本相同。

2.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实质性特别条款

(1)明确技术对象

专有技术可能是一种配方,一种工艺或全套技术。引进专有技术主要是为了生产或改进某种产品。所以,应明确转让的专有技术能生产或改进什么产品或该产品的型号。

(2)明确技术性能指标

技术性能指标,关系到能否满足引进方要求和产品销售市场的需要,反映技术的水平,影响技术发展的前景,对于许可方,技术性能指标与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成正比,技术性能指标也是决定权利、义务和价格的关键条款。因而许可方和引进方都应认真讨论,力求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技术性能指标及一系列参数值。并把它作为合同的专门附件,以便当作考核、验收的依据。

(3)确定技术资料内容

专有技术要靠各种技术资料来表现,技术资料是引进方掌握及实施技术的基本条件。按惯例,引进方实施该项技术必需的各种知识、经验、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公式图纸、检查、操作、维修以至产品包装等,机密的、非机密的,许可方都有义务完整、正确地提供。为了确实做到这一点,按惯例应在合同中清楚地列出所有技术资料的清单,作为一个重要的附件。其中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①许可方的独特技术和技术机密;②协作件、配套件的技术。③技术资料的时间界限。④许可方的技术企业标准。

3.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地说,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由四个部分构成:

(1)理由,说明条款及法的行政条款;

(2)定义,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使用费及随之而来的诸条件;

(4)相应的服务指导工作。

其中以第三部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最为重要,也是签约双方反复研讨的问题。但是由于专有技术合同是在先进工业国家中发展而来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对“地域”、“能力”、“专有技术”及“守秘”等定义条款,是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必须认真推敲。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的义务,往往与以引进技术为主要目的的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不相容,许可协议双方需要进行多次调整和妥协才能达成协议。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一般性的限制内容就是要求被许可方承担的义务。

(1)被许可方的义务

除支付技术转让费外,被许可方往往还需要承担一些义务包括:

①使用的性质。在典型的许可证贸易中,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不是专有的,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同意在该区域内允许被许可方排他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方就要付出较高的费用,或者承担其他义务,如购买许可方的材料,或把产品卖给出让方,予以补偿。

②使用地域。专有技术使用地域的限制,一般限制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拥有生产和销售权。在进口许可方产品专有技术时,被许可方应当阻止许可方独立采取行动在领土地作为竞争者出售其产品。如果被许可方想用专用技术在国外生产,应另订合同。

③应用领域。一般是指被许可方可以在合同所限定的领域内使用,不能转用在与合同产品无关的领域,例如,某项化工工艺专有技术与乙醛生产有关,那么就不能使用这种专有技术制造与之有关的醛。如果被许可方要用乙醛制造醋酸,不属于许可应用的领域控制,就没有限制。

④生产场所。在专有技术转让中,被许可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一个或几个生产单位中使用该项专有技术。如果合同规定被许可方的生产单位都要交纳使用费,那么对生产场所的限制就不应接受。

⑤生产量。指被许可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这种情况一般出现于合同双方商量以总付形式无能为力付使用费的条件下的出现限制。如果被许可方的全部生产使用费是随用随缴的,那么被许可方应有扩大生产能力的权利。

⑥再使用许可权。再使用许可权,也就是转让权,被许可方不能再向他人出售此项专有技术。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认为转让是避免重复进口技术,减少外汇外流的一个办法,所以申请转许权,这就要考虑许可方会索取更高的使用费。如果能在使用费上调一个合适的尺度,应酌情而行。

⑦守密义务。被许可方必须在与许可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保守技术的秘密。

专有技术的许可方认为,专有技术的价值很大部分在于所保守的秘密之中,由于保密,可以获得商业竞争力。被许可方既然要得到这种资料,许可方就要求被许可方对专有技术资料在一定时期或这种资料公开以前保守秘密,所以保密条款成了专有技术合同中一项基本条款。

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应当是专有技术的秘密资料,一般规定的标准为:

a.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易于辩认的形式传给被许可方的,或虽系口头透露,但后来又以书面形式叙述和确定的;b.被指称为机密的;c.经需方书面记录表明在透露前不为被许可方所知的;d.尚未成为公众所知的;e.被许可方从未向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获得的。

⑧停止使用条款。一般规定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合同期满失效后不得使用。停止使用条款规定,与技术引进国的目的相反,一般不易接受。况且,在实践中,专有技术停止使用这种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已经掌握了的技术知识如何停用呢?实际上,只有当被许可方依赖于许可方那里购买有产权的零配件时,使用条款才有实际效能。所以,在美国和欧经共同体国家中,许多法律中都谈到合同期满后,被许可方对专有技术使用权问题。美国规定,继续使用专有技术的权利由签约各国自行协商解决。

⑨产品的改良。被许可方在实施专有技术的过程中,所作的技术改进仍要向出让方免费转让。当然,这种限制应在许可方同意对该专有技术自己作出的进一步也无偿提供给被许可方作为回报,维持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

(2)许可方的义务

在许可贸易中,对于已经商品化了的专利产品,被许可的企业可以取得的仅是该产品的专利使用权而已,对于商业化所必须的技术诀窍仍需自己开发。作为专利权人不负任何责任,只是许可实施而已。但在专有技术许可中,许可方要保证被许可方在使用该项技术后可以达到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其义务主要有:

①保证产品的指标。产品指标就是对许可的专有技术实现的目标和性能的说明,选择许可方所保证的性能参数,是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有权决定要达到的关键参数和各参数之间的缓急轻重的次序。许可方要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这些性能说明根据不同行业应包括产品的质量、产量、生产能力、材料消耗、废品率、废物排放量、存放时间、生产效率、催化剂耗量、设备使用保险期限等。

②缺陷的发现及鉴定。由于专有技术使用前,被许可方不能够清楚其详细内容,因而无法判断其有效性。一旦被许可方将工厂建成并投入运行,而达不到预定要求时,将会出现非常麻烦的纠纷。一般情况下,许可方有责任在交付使用前通过试运转,排除故障,或者组成专家组确认等方法解决。在交接的项目中,只有当工厂符合所担保的全部条件时,被许可方才接收。

③对于过失、缺陷所引起的故障提出补救方法,合同中通常事先规定采取解决这种问题的标准方法,许可方应同意进行补救矫正缺陷,补偿被许可方的损失,降低使用费率或同时采取这几种措施。

④保证和担保。当把某些设备供给特定工厂时,许可方担保该设备每天能生产若干个合格的零部件,如果达不到指标,由许可方维修或更换一台新的设备,否则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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