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3页(492字)

规范药品行政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1992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2号令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5章24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条例》所指药品专指人用药品。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由申请人报送相应的文件,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条例》还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撤销和效力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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