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3页(661字)

简称冶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冶金行业的职能部门。1956年起设立。

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订冶金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制订冶金行业中长期规划,搞好行业内部的综合平衡和宏观管理。②研究和推进冶金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对外开放。③研究制定冶金行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行业各项专业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④监督检查和评价大中型骨干冶金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参与制定有关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项政策。⑤提出冶金工业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建议、综合协调冶金行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⑥制订冶金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本系统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领导干部;管理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制订冶金人才培训和教育规划,指导部属高等院校工作。⑧开展政府间有关冶金的合作与交流,协调冶金企事业单位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重大问题。⑨归口管理全国黄金行业,协同公安部、武警总部管理武警黄金部队。

冶金部内设11个职能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厅、发展规划司、建设协调司、生产协调司、质量监督司、科学技术司、体改法规司、经济调节司、人事教育司、外事司、黄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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