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40: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63页(318字)

①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中推翻已被议会通过的法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

否决权通常由国家元首或上议院享有,是行政干预和操纵立法的方式之一。否决权有绝对否决权和相对否决权之分。前者否定的议案只能永远搁置而不能再次通过;后者否定的议案应当退回议会复议,如经议会再次以特定多数通过,该法案即告生效。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对非程序事项享有的否决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必须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九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成立。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能否决实质性议案的通过,这种权力被称为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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