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1: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51页(500字)

指国与国之间发生的政治性和法律性争执的总称。

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发生于当事国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执,有的也包含一定的政治因素,如边界争端,可能起因于双方对条约解释有分歧,但同时又涉及到各自的国防安全和经济利益。所以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的划分不是绝对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家用武力或战争解决国际争端被认为是合法的,不存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1928年8月27日的《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条约》)首次规定废弃用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但没有明文禁止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重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基础上,比以前的文件前进了一步。它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还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有:谈判、调查、斡旋和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联盟的解决、联合国的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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