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制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5: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03页(1019字)

指拥有立法权和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机关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各国具体名称不一。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拥有国家立法权。国务院,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分别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我国立法大体分为提案、讨论、通过和公布四个阶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也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一般法律都先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其他委员会可以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还要各地区、各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然后才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程序意义上的讨论。代表可就法律草案整体及其具体内容提出赞同、反对或者修改的意见,力求使所制定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正确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宪法等基本法律则组织全国人民广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有关委员会集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经大会审议通过。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则需要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在法律案通过和公布之间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或个人批准。国务院制定和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为: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有些重要法规还往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然后由国务院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议案提案权的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由主席团将议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或先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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