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庭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1: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7页(819字)

作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包括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审判庭。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审判活动。

全国现有人民法庭一万余个。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判庭设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依法独任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即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独任庭和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理某一案件而临时设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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