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1: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8页(579字)

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也叫初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第二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一律都是终审。终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关于审级制度,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如苏联实行三级二审制;法国实行三级三审制;日本实行四级三审制。

实行四级或三级三审制的国家,一般第一、第二审均为“事实审”,即着重于诉讼事实的审查,适用法律加以处理;第三审为“法律审”,即专门审查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当,不再审事实。我国法院从实际出发,不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不论第一审、第二审法院,对案件都要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严肃、认真、负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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