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6: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38页(488字)

对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所订立的契约征收的一种税。

以承受人为纳税方。契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以后历代相承。宋规定凡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请求验契印契,缴纳契税。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按典、买价每贯收四十文。至清末,规定买契按买价征百分之九,典契按典价征百分之六,但州县官常超额浮收契税,从中侵蚀中饱。北洋政府沿用清制。国民党政府时,契税税率常有变动,买契曾高达百分之十五,典契高达百分之十,且常在征收契税时借故附加,对逾期或匿报者还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4月,政务院决定征收契税。税率是比例税率,房屋买卖的按买价征百分之六;典契按典价征百分之三,赠予按现价征百分之六,交换房屋土地时,两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六计征。

1970年10月财政部又重申:城镇居民的私人房屋,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经房管部门批准,不论居民和社员、居民和居民、社员和社员,都可以发生买卖、典当、赠予、交换,如果发生此项变动,均应凭房屋所有证件,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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