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1: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54页(348字)

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与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

实行两院制,两院为联邦院与共和国自治省院。成员按代表团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议会设主席1人和副主席若干人,从议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为1年。议会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议会主席代表联邦共和国议会,召集和主持议会两院联席会议,签署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等。议会的职权是:决定联邦共和国宪法的修改;确定对内对外政策;通过联邦法律等;通过南斯拉夫社会计划、联邦预决算;决定国家边界的变更;决定战争与和平,批准缔结的国际条约;选举和罢免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宪法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任免联邦社会自治辩护人、联邦部长、联邦检察长等;对联邦执行委员会和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实行政治和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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