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3: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59页(533字)

当有关法院因受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不能解决时,由上级法院用裁定方式确定某个法院受理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

日本、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案件受理法院。苏联法律则规定法院的管辖问题不允许有争议,法院应无条件地接受移交来的案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实行指定管辖制度,能够防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执或彼此推脱导致案件无人受理的现象,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有:(1)管辖区域的界线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2)由于事实或者法律的原因,使原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

(3)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相持不下,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理。当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当事人也不得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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