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2: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15页(351字)

于1975年6月20日颁布,25日生效。

1978年8月和1986年7月经过两次修改。宪法规定:莫桑比克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政权属于工人和农民;国家以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制定的政治路线为指导;人民议会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执行机关。共和国总统由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主席担任,并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总统有权颁布法律,决定任免,签署国际条约。

总统若暂不能行使职权,可指定一人代理,若长期不能行使职权,则应由解放阵线党中央委员会接任,并在近期内任命新总统。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权力,凡年满18岁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修改宪法,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民议会代表通过。修改后的宪法增设了总理和议长职务。目前,新的宪法草案正在讨论之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