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15页(352字)

1814年3月29日公布,历经修改,迄今仍然实行。

根据1983年公布的最新版本,共八章一百四十二条,另有29条附加条款。宪法规定,国王和议会同时行使立法创议权,国王和议会共同通过法律,法案须由国王最后审批;国王有权召集议会或解散议会。

国王和大臣共同组成政府,大臣由国王任命。国务委员会为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最高协商机构,由国王任命其组成人员。议会由第一院和第二院组成,任期均为4年。司法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最高法院成员由国王任命。

国家可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将若干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委托给按国际法规而建立的机构。修改宪法的程序是:议会通过国王或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正案后须立即解散,由重新选举的议会复议该案,获2/3多数赞成票为通过,由国王批准、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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