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行政行为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2: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51页(324字)

亦称“表明行为”。

指已经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就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表示意见的行政活动。它只对另外某种行政行为的生效起辅助作用,本身并不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证明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以证明方式肯定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活动;(2)通知行为。即国家机关以通知的形式使相对一方知悉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已经成立的行政活动;(3)受理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要求准许享有某种权利或免除某种义务的申请,并准予审定的行政活动;(4)确认行为。

即国家行政机关认定并宣告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行政活动。因为这类行为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意义,故被称为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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