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3: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26页(337字)

国家专门机关具有的对违法失职或者在职务上有犯罪行为的官员揭发控告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弹劾制起源于英国,后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关于弹劾案的审判程序,各国规定不一,如:美国实行下院提出弹劾,上院进行审判的制度;法国则以组成特别法院的形式进行审判;在联邦德国,由宪法法院审判;比利时由普通法院审判。弹劾案成立时,对受弹劾者,既可以实行罢免,取消其担任公职的资格,也可以在罢免的同时再施以刑罚。

我国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在立法上作出明文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刑法设置渎职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及其处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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