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报酬之权利及救助人间之报酬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9页(363字)

(一)获报酬之权利

所有自愿提供救助服务且其服务有成效之人,包括实际参与救助之船舶经营人、船长、船员或船舶经营人之辅助人,均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承租人仅于承担救助服务之实际并为此而租赁船舶时,方有权获报酬;确定其应获报酬之金额时,应考虑其为租船承担之责任,以及所支付之租金及其他开支。公共当局及其人员,仅于彼等所提供之救助服务超出其正常职务范围时,方有权获报酬。

(二)救助人间之报酬分配

救助人间之报酬分配,须按第二百八十三条关于确定报酬之标准之规定作出。如救助并非从船上作出,则报酬分配按规范救助人与其辅助人所订合同之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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