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8: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53页(364字)

现行宪法于1972年5月20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

1975年5月、1983年11月、1984年1月和1988年3月进行四次修改。宪法规定:喀麦隆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整体,是民主、世俗与社会的国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凡年满21岁公民均享有表决权;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政府部长、法官,有权颁布法津和法令,批准国际协议与条约,在“紧急状况”和“特殊状态”下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总统经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必要时可提前举行总统选举。

总统缺位时,由国民议会议长全权行使总统权力,并在20~50天内举行新总统选举。宪法规定:国民议会和总统有修改宪法提议权。修改宪法只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如需要复议,则要达到议员三分之二赞成票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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