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页(271字)
1913年10月4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共七条,附则一条。
它规定:国民年满40岁、在国内居住10年有被选举权。大总统由参议员组成的选举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得票3/4者为当选。
无人达到法定票数时可进行三次选举。
大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大总统必须宣誓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职权。大总统无法履行职权时可由副总统代理或继任,副总统亦缺时,暂由国务院代行其职权,国会重选大总统。
大总统职权在宪法制定前依照《临时约法》之有关规定。副总统与大总统同时选举。
此法1914年12月为袁世凯所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