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19:21: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5页(700字)

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向和各种经济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我国,1987年8月国务院曾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该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乡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个人或家庭,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投机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以及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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