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64页(198字)
“特别刑法”的对称。
指适用于一般范围内的刑事法律。其主要特点有:(1)适用于全国领域。
(2)适用于全国公民。(3)以一种法规规定所有犯罪的罪名。
(4)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施行的期间。普通刑法通常以刑法典的形式系统地规定了所有犯罪的罪名以及应适用的法定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苏俄刑法典》等。普通刑法的规定如果与特别刑法相矛盾,应适用特别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