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30 16:39: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72页(419字)
1874年5月29日公布生效。
后经多次修改,迄今遵行。共三章一百二十三条。它规定,瑞士为联邦制国家,实行民主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
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
联邦委员会为联邦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由7名委员组成。联邦主席即联邦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从联邦委员会中选出,任期1年,不得连任。联邦法院行使联邦司法权。联邦法院的法官及代理法官由联邦议会任命。
各州为主权州,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
外交、国家安全和防务、铁路、国家公路、邮电、货币、联邦税收等由联邦政府管理。
联邦立法对各州有效。联邦宪法在任何时候都可被部分或全部修改。
部分修改可依人民创议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人民创议须由10万有表决权的瑞士公民提出。
全面修改由联邦议会两院或10万公民提出,若不能形成一致,由公民表决。
宪法修改一经参加表决的大多数公民同意和大多数州同意,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