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7 18:21: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74页(428字)
1960年7月6日通过,后经多次修改,共十章九十四条,为现行宪法。
该宪法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工人、合作化阿拉特(牧民、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础是工人阶级同合作化阿拉特的联盟。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呼拉尔掌握政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是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而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奉行和平外交政策。
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是蒙古人民革命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大人民呼拉尔,行使立法权和国家一切权力。宪法的修改,须经大人民呼拉尔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国家最高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部长会议。
地方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呼拉尔。
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各级法院。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各级检察院。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劳动、按劳取酬、休息、受教育、言论、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遵守宪法,保卫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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