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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

书籍:计划生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1:27: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计划生育词典》第378页(328字)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是妨害婚姻、家庭罪之一。本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和残废等无劳动能力的人实施不作为的遗弃;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故意;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又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一般指致使被害人贫病交加、流离失所或被迫自杀或因病不予治疗而病重、病亡等。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有扶养义务的收入微薄或患病、遭天灾人祸,确无扶养能力,不能认为犯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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