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请示有关学会登记立案问题及内务部复函

书籍:科协工作简明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4:18: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247页(635字)

1959年6月20日,中国科协致函内务部,请示有关学会登记立案的三个问题请予批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是参加政协的一个人民团体,按《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不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今后学会作为全国科协的一个组成部分,筹组、成立、合并、取消时,是否也可不再向政府履行登记立案手续,而由全国科协与有关业务部门(如水利学会有关的业务部门为水利电力部,物理学会有关的业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商榷处理,并颁发印章。(2)已登记立案并领有登记证的各学会,是否可履行注销手续。(3)各省、市、自治区科协领导下的学会是否可按一、二条精神处理。”

195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以(59)内民字99号文函复中国科协称:

“(1)中国科协原系由参加政协的两人民团体全国科联、全国科普合并成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的精神,可以不再办理登记手续。今后学会作为全国科协的组成部分,也可不再向政府履行登记立案手续,而由中国科协与有关业务部门商榷处理,并颁发印章。(2)已登记立案并领有登记证的各学会,不必办理注销手续。

但由于学会的领导关系和名称既已变更,原领去的登记证自不适用,可自行注销以昭划一。(3)各省、市、自治区科协领导下的各学会可以按照上述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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