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健

书籍:中国卫生管理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13:51:33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卫生管理辞典》第222页(791字)

婚姻保健是对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进行保健指导和健康检查,为新婚夫妇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

婚姻保健工作内容一般包括:①婚育知识教育。②婚姻咨询。

③婚前检查。

④婚后随诊及咨询指导。

⑤生育咨询及计划生育指导。对于婚前咨询、婚前检查发现与婚育有关的异常情况应根据中央卫生部颁发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治疗。该规定对:①不许结婚者。②暂缓结婚者。

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或需限制生育者。④婚后影响某些疾病的治疗及可矫正的性器官畸形者,对结婚的后果应充分了解。

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

(1)不许结婚者: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②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2)暂缓结婚者:①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②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③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3)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者:①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②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③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某些多基因病高质家系患者。④患有某些罕见的严重遗传病。

(4)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者: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男性婚配时,产前诊断,女胎保留,男胎终止妊娠。

(5)婚后对某些疾病有严重影响:①危害生命的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②可矫正的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

③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某些遗传病。④结婚生育对男女双方的患病加重恶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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