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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

书籍:中国黎族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21:25: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22页(397字)

解放前白沙黎族自治县白沙乡的农民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把土地进行买卖或典当。

卖断时,买卖双方要请证人作证,并要请代笔写契约。证人由亲房兄弟充当,代笔则不论,只要有文化的人就行。双方讲好价钱后,当场由买田者将田价交给卖方。一般是一斗水田值三头。接着写契约,用白布写,写好后归买田户收执。证人不需要报酬,但代笔要报酬。

买田户应给代笔铜钱200文,或钿钱2000文,另给腿一只;卖田户只给代笔一只猪腿就可以。土地卖断后,永远不能赎回了。

如果为了解决暂时困难,不愿将田卖断,可以典给别人。

典田时,如果田价应值三头牛,则典入户只要拿出一头牛,就可暂时取得这块田的使用权,期限三年,由典出户拿一头牛来赎回,假使到期不赎,典入户可继续耕种此田,不付任何代价。

典出户若愿卖断此田,则典入户应补交二头牛。据说典田时不需写契约,口说为凭,彼此守信用,从来没有翻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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