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中国黎族大辞典》第323页(228字)
亦称牛租,解放前黎族地区普遍存在的租赁现象。
凡需租借别人耕牛使用的人,首先备上猪肉、鸡、酒等物给牛主送礼,然后议定租期和租金(水牛每年约交一担谷或一块银元,黄牛减半)。租牛可租一年或几年,如牛只在租用期间生了小牛,全归牛主所有。
老牛死了双方分吃。
牛主每年来看牛时,租牛户要备酒肉款待。租牛户将牛失落,都是一头还一头。如还不起,要做工抵偿,或卖小孩来赔偿。
否则,也可以每年交给牛主银元五角,一直交到能赔牛为止。